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其医务职员应当严格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医疗行为。比如,大夫在手术过程中未遵循无菌操作原则,或者护士在用药时没严格核对药品信息,这类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为医疗损害的发生埋下隐患。
第二是存在病人遭受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包含身体上的损害,如因医疗行为致使病人出现新的疾病、伤残甚至死亡;也包含精神上的损害,譬如病人因医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而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比如,病人在同意美容手术后,不只没达到预期的美容成效,反而出现了面部毁容的状况,这就是明显的身体损害;同时,病人或许会因此产生焦虑、抑郁等精神方面的问题。
再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病人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致使的。有时,因果关系可能很容易判断,譬如手术中大夫误切了病人的正常器官,致使病人身体受损;但在一些复杂的医疗状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可能需要借用专业的医学鉴别。比如,病人在同意治疗后出现了某种罕见的并发症,需要通过专业的医学剖析和鉴别来确定该并发症是不是与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有关。
最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状况。故意是指医务职员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对病人导致损害,仍然积极追求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样的情况在医疗实践中较为少见。过失则是指医务职员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或许会发生损害病人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比如,大夫在诊断过程中没仔细询问病人的病史,致使误诊,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只有同时拥有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相关文章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