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开具规则是保障医疗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的要紧依据,以下是详细介绍。
第一,医师应当依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根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忌讳、不好的反应和需要注意的地方等开具处方。这需要医师拥有扎实的专业常识,准确判断病人病情,选择最适合的药物进行治疗。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状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越3天。如此规定能保证处方的时效性,确保药物治疗策略与病人目前病情相匹配。
处方一般不能超越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能超越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处方用量可适合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此规则既能满足病人基本用药需要,又可防止药物滥用和浪费。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字、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字和复方制剂药品名字。医师可以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字开具处方。这能够帮助防止因药品名字不统一而致使的用药错误。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能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字或者用代号;书写药品名字、剂量、规格、使用方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使用方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能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能超越5种药品。
除此之外,医师借助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总之,严格遵循处方开具规则,能够帮助提升医疗水平,保障病人用药安全和健康。
相关文章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