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免责情形是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尤为重要的内容,依据《中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第一种是病人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医疗过程中,病人有配合治疗的义务,假如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遵循医疗机构的合理诊疗建议,譬如大夫需要病人按时服药、按期检查,但病人不遵守,从而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机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假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也有过错的,如没充分告知需要注意的地方等,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是医务职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紧急状况下,大夫需要在短期内做出决策并进行治疗,此时不可以需要大夫像在常规状况下一样进行全方位细致的检查和诊断。只须大夫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根据适当的诊疗规范和步骤进行了救治,即便最后病人出现了不好的后果,医疗机构也可以免责。
第三种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疗。医学是一门不断进步的科学,在特定时期,有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可能存在肯定的局限性。假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已经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但因为当时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仍然不可回避病人出现损害结果,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不可抗力也会致使医疗损害责任的免除。譬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致使医疗设施损毁、医疗物资短缺等,影响了正常的医疗救治,从而引发病人的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一般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免责情形的设定,既保障了病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合理权益,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健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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