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0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中国大陆与香港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中国大陆与澳门关于打造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范围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香港或澳门与中国大陆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职员大部分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2、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大陆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3、获得中国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中国大陆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拟定。
4、《关于获得中国大陆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获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职员和获得中国大陆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考试补充规定的公告》(卫医发[2002]52号)中与本公告不同的,以本公告为准。
5、本公告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考试的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讲解,涉及中医的有关规定由国家里医药管理局负责讲解。
6、本公告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考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上一篇:台港澳居民/外籍职员硕博/长年制考生参加医师考试的规定
下一篇:关于获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职员和获得中国大陆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考试补充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