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考试暂行方法》(卫生部令第4号)及《卫生部关于医师考试报名条件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第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获得中国大陆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获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职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与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需要保证具备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练习历程;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需要保证具备等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练习,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考试。
2、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难以满足上述需要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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