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国家里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下发《关于获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职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卫医发[2001]248号)和《关于获得中国大陆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考试有关问题的公告》(卫医发[2001]249号)(以下均简称《公告》)以来,各地依据两个《公告》规定,陆续拓展了这部分职员参加医师考试的组织筹备工作。因为状况复杂,各地在实行中遇见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1、在中国不同高等院校同意不同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可以向其获得医学专业最后学历的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
2、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在医疗机构内一年期限的实习内容应与国内中国大陆居民在该机构实习的内容和需要一致。
3、对于不可以同意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实习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报经卫生部、国家里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该院校将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安排至可提供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实习的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
4、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考试报名怎么收费与国内当地考生实行同一怎么收费;临床实习怎么收费可参照1997年国家里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怎么收费的公告》(国中医药教[1997]22号)中的有关怎么收费实行。
5、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考试的内容和方法,与国内中国大陆考生相同。
6、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考试的政策咨询部门为卫生部,考务技术咨询部门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其中,涉及中医考试的政策和技术咨询部门分别为国家里医药管理局、国家里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外籍职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考试工作的政策性非常强,状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考试的有关政策要加大宣传,切实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严格执法,严格把关,认真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这部分职员的实习申请资格和考试报名条件进行审核;对同意实习的医疗机构要提出需要,加大监督管理,保证实习水平。在推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建议,请准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里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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