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公安厅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获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职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请遵照实行。
1、本公告所称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系指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同的中国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外籍职员获得上述学历后,若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考试,还应同时拥有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考试报名条件规定;
(二)获得规定学历后,在中国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同意参加医师考试所需的专业练习(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3、外籍职员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4、外籍职员在获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后,可以向提供其学历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并填写《外籍职员参加中国医师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
提供外籍职员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察。赞同后,向申请者发出同意实习公告书。
获准实习的外籍职员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5、同意外籍职员实习的医疗机构需要是提供外籍职员在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6、获准实习的外籍职员应当持《外籍职员参加中国医师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院校同意实习公告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X”字签证。
7、获准实习的外籍职员,应当在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护照、签证、院校同意实习公告书及健康证明,到实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居留期满后,需继续在华居留的,可凭同意实习院校的公函,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延期期限依据实习期限及参加实习满一年后的当年医师考试时间确定。
8、符合本公告1、二条规定的外籍职员,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考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考试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所在地的医师考试考试知识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察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由考试知识点发放《准考证》。
9、获得中国医师考试《准考证》的外籍职员,方可参加中国医师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10、已参加中国医师考试而未能通过的外籍职员,假如第三申请参加考试,并根据有关规定须重新进行实习的,应当根据本公告的需要重新申请实习。
十1、获得中国台湾区域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职员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考试的有关问题另行公告。
十2、本公告印发前已获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提供外籍职员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同意专业练习,时间满一年的外籍职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考试。
十3、从2002年中国医师考试报名开始起,同意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外籍职员参加中国医师考试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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